为规范我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使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是证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身份和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有效证件,在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执行公务证。
二、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发放范围为市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在编工作人员。
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登记、注册、制作、发放、挂失、补办、信息更改、回收等管理工作。
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发放后,工作证由个人自行保管,执行公务证由各室(部、中心)负责人统一保管存放。执行公务前工作人员须向本室(部、中心)负责人作出书面登记报备,方可领取本人的执行公务证。公务完成时,工作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公务证交由所在室(部、中心)负责人保管。
五、持证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具备持证条件的,要及时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交回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销毁。
六、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丢失,持证人应当立即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办理挂失登记、补办等事宜。
七、持证人要妥善保管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严禁涂改、损坏、转借、抵押、伪造、赠送工作证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使用执行公务证,因不当使用执行公务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持证人责任。
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