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范围、程序、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各室(部、中心)主任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外出,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填写外出报备表并在办公室备案。
二、市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由书记批准;室(部、中心)主任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3—10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10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室(部、中心)主任以下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室(部、中心)主任批准,3—5天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并报告分管副书记,6—10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10天以上由书记批准。
三、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单位如有紧急情况,应按照有关领导的要求尽快返岗。
五、请假期满返岗后,应到办公室销假。
请销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