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来源:忻府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4 15:08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
    二、本委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室主任以下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3-5天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并报告分管副书记(副主任),6-10天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10天以上由书记(主任)批准;室主任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签署意见,并报告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请假由书记(主任)批准。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
    三、本委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应建立报告制度。一般干部外出向室主任报告;室主任外出向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报告;常委、委员外出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外出向书记(主任)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四、履行请假手续须提前1个工作日,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事后补办相关手续。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五、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并向批准领导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