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规范使用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区纪委的印章主要用于:以区纪委的名义对外行为及办理重大事项。
2、区监委的印章主要用于:以区监委的名义对外行为及办理重大事项。
3、区纪委办公室的印章用于:以区纪委办公室的名义对外行为,机关工作人员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外出联系有关事宜。
4、机关各部门的印章仅限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系统内部业务工作联系,机关各部门的印章一律不准对外。
5、涉及调查、证明机关工作人员或亲属带有政治性、纪律性问题的,一般用机关党总支印章。
6、外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转换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外调信函时,一般用办公室印章。
7、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事项需用印章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履行完审批程序后使用办公室印章。
二、印章使用审批
1、使用区纪委印章,由区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审批。
2、使用区监委印章,由区监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批。
3、使用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由分管办公室常委、委员审批。
三、印章使用管理
1、区纪委、区监委及区纪委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未经批准不得交由他人代为保管。特殊情况确需由他人代管时,必须经分管常委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机关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2、使用区纪委、区监委印章时,应当出示《区纪委监委用印审批表》或领导批示。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审批手续,需有相关领导口头指示,印章管理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盖章,并由承办人及时补办用印审批手续。
3、使用印章应建立管理台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注明用印时间、事由、次数、批准人、承办人。
4、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审批手续、用印内容,按规定用印,确保盖印端正、印色清楚,保证用印质量。区纪委、区监委及区纪委办公室印章要保管在办公室,原则上严禁带出办公室,印章使用后要立即收存,妥善保管。
5、所有文件、文书需要使用印章,一律在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带出办公室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须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随同办理。
6、一般情况下不准开具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下,必须开具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在存根上注明批准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印章管理人员说明具体用途,印章管理人员要及时向经办人员追踪了解空白介绍信的使用情况,避免遗失,造成不良后果。
7、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要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每年年终要对使用过的区纪委、区纪委办公室用印登记薄及介绍信存根进行整理,交档案室存档。
四、印章的刻制与封存
1、区纪委、监委印章的刻制,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上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进行办理。其他印章的刻制由本级纪委监委办公室自行办理。
2、对因单位(机构部门)新成立、名称变更、印章有磨损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委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审核确认印章全称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介绍信中要写清刻制印章的全称、规格等信息,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持介绍信、编制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印章刻制中心刻制印章。
3、印章刻制好后,印章使用单位委派专人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后使用。
4、对因名称变更、磨损重新刻制印章的单位,要将旧印章交办公室封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忻府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