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五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中国共产党五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每年向市纪委、县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市纪委、县委请示报告。
第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全体会议,向县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执行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第三条 县纪委、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按照合署办公的决定,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监委不单独设议事决策机制,依托县纪委常委会进行,县监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均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 会 议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县纪委常委出席县纪委常委会会议,非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作为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固定列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第六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第七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县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作为汇报稿附件)两部分准备;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汇报稿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字数。
各提报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印制,报送办公室。涉密材料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县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班子成员。临时召开会议的,可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对于特殊保密要求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文件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须向县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八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的报告。
(三)县纪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计划、部署,全县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县监委委员,其他县管干部,县纪委监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县委工作部门、县委批准设立的党委(党组),乡(镇)党委、纪委等党组织涉嫌违纪案件以及其他由县纪委直接查办的重大案件的处理;对县委、县纪委监委、原县监委、原县监察局已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乡(镇)党委、纪委等党组织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其他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纪律处理或者处分事项。
(五)各乡(镇)纪委班子成员,县监委派出监察室专职监察员,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县管企业(学校)纪检委员,委机关、巡察(列县纪委编制)、事业、派驻机构科级领导职务和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任免职的职权范围内有关事宜;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需要讨论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均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并编印《中共五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记录人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涉及案件审理事宜,需由案件审理室主任会签)后,由班子成员会签,报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增发至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应当执行如下程序:
(一)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等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会前可召开县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二)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三)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与会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后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县监委职责范围的有关议题,须以县监委名义做出决定的,其依据可以表述为“经五寨县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有关决定事项需以县监委名义对外协调的,单独行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必须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党章,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确保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属于县纪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县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对县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纪委常委会内部提出,在县纪委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纪委书记同意,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作一次书面述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会上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敢于担当作为、切实提高本领、保持干净廉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模范践行“三严三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殊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发表讲话和文章、出版著作、新闻报道等事宜,严格按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县纪委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