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来源:五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9 16:46

  一、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人社室、省财政室《关于切实落实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晋人社室发〔2017〕102号)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统筹管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为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工勤人员。
  三、机关各室每年必须在1月底前将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休假安排报回办公室备案。
  四、委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年休假制度。一般情况下,无重大紧急特殊公务必须带头休假。
  五、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以下原则:
  1.书记、副书记同一时间只能有一名同志休假;
  2.同一副书记分管的常委(委员)同一时间只能安排一名同志休假;
  3.同一常委(委员)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安排一名同志休假;
  4.上下对应的副书记、常委(委员)、部门负责人不能同时休假;
  5.同一部门原则上每月只安排一名同志休假,如部门人数较多可适当调整,但不得安排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休假。
  六、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实行报备制度。《休假报备单》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副书记、常委(委员)休假向书记报备;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信息中心负责人休假须经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向书记报备;其他工作人员休假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向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