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纪委监委 “走读式”谈话场所管理办法

来源:神池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8 22:24

神池县纪委监委
“走读式”谈话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走读式”谈话场所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各参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步步相接、环环相扣的高效衔接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保障“走读式”谈话工作安全,确保监督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贯彻落实赵乐际同志对办案安全工作指示的通知》(晋纪发〔2017〕15号)《山西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山西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关于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场所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场所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神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走读式”谈话场所有两处,分别设在委机关一层谈话室和后院003号谈话室。
    第三条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监管分离”的指示要求,“走读式”谈话场所的管理体制为:在县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场所的分管委领导负总责,对“走读式”谈话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综合防范工作以及场所后勤保障等工作统筹组织协调,统一指挥管理。委机关“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安全保障和运行管理职能由承办室承担;中心“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安全保障和运行管理职能由中心承担。对“走读式”谈话的安全管理工作,分管该案的委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室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人员、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管理人员负安全管理责任。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派驻“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工作人员负监督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承办室职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部门在“走读式”谈话场所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开展工作,承办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走读式”谈话期间,承办室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每次谈话须指派专人担任谈话组组长,初核谈话和审查调查谈话须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谈话组组长对本次谈话安全工作全程负责,安全员具体履行安全保障职责;
   (二)负责落实各项办案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在谈话期间零事故、无泄密;
   (三)负责在谈话期间对谈话对象的情绪变化、思想动态、身体和生活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四)负责指定专人对讯问和重要的谈话、重要的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应由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双方签字后封存备查;
   (五)负责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机关谈话室管理委机关“走读式”谈话场所谈话室管理使用采取相对固定的模式,由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案件审理室管理使用,并负责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室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第六条   医务人员职责医务人员主要负责对谈话对象的医疗诊治、急救和用药安全。委机关“走读式”谈话场所的驻点医务人员接受案件监督管理室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走读式”谈话场所谈话对象身体出现异常的救治工作;
   (二)遇有紧急情况(谈话对象遇到突发急重病症,根据医务人员诊断建议确需前往医院救治)确保及时协调医疗机构开启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三)负责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责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谈话场所办案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谈话的审批是否符合程序,谈话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谈话人员、核查人员、审查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安全员、医务人员是否依纪依规依法履职,监督审查调查情况,谈话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等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谈话过程录音录像资料的检查抽查,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保存,并定期移交机关档案室长期保存;
   (三)协调医疗机构抽调医务人员进驻谈话场所执行任务;
   (四)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五)负责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场所要求
 
   第八条   “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建设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场所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晋纪办发〔2017〕1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走读式”谈话场所周边环境应当符合安全保密、人流较少、相对封闭的要求。
   第十条  “走读式”谈话场所安全要求:
   (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电源灯;
   (二)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和常用药品,并与就近医院建立医疗急救绿色通道;
   (三)应当配备应急车辆,确保应急用车需要;
   (四)应当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停电、火灾、爆炸、骚乱、袭击以及谈话对象健康发生特殊情况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使用规定》《纪律审查保密制度》《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谈话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谈话场所饮食安全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走读式”谈话场所监控要求:
   (一)审查调查谈话室配备的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分辨率,监控探头应与谈话对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保证监控无死角盲区,符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同时具备存储、回放和刻录功能;
   (二)录音录像设备的存储容量应满足连续录制 3 个月以上的视频、音频资料并定期转存、长期保存;
   (三)审查调查谈话室配置的温湿度、日期显示屏和物证显示屏要嵌入软包墙面;
   (四)监控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设备,严格控制使用权限,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各监控室,严禁录音录像资料外传。
第四章 谈话室使用要求及流程
    第十二条    承办室要在“走读式”谈话前、中、后全过程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开展谈话的重要参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把关,谈话人员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   准备开展谈话前,承办室提前做好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先摸清谈话对象底数,了解其近期思想状况,是否存在身体、心理方面的疾病,是否遭遇重大家庭变故、事业挫折等情况,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身份、不同经历、不同身体状况等对象特点,研究对象心理,评估健康风险和安全风险,周密制定安全预案,做到一次谈话一个方案,一个安全预案,一人一策,做好预测预警预防,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不可仓促上阵,埋下隐患。
    第十四条   谈话必须由 2 名以上谈话人员共同进行,重要的谈话应当以谈话方案批准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为主,确需借调纪委监委以外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谈话对象为女性者,应配备1名女性谈话人员。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室、干部监督室、案件审理室需使用委机关“走读式”谈话场所谈话室时,须提前 3 小时填写《神池县纪委监委谈话室使用登记表》,经承办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医疗机构抽调驻点医务人员按时驻点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如谈话需同步录音录像,谈话结束后,承办室须将刻录好的一份光盘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以备定期核查(每次谈话刻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
    第十七条   开始谈话前,谈话人员要询问谈话对象的身体状况,要求谈话对象将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和存在危险的物品统一放置在物品存放柜中,并填写《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附件 4)。
    第十八条   谈话(讯问、询问)应当遵守时限规定, 不得超时。单次谈话、询问、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讯问,不得超过 12 个小时(期间应当保证谈话对象饮食和必要的休息)。不得以连续谈话(讯问、询问)的方式变相采取留置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在零点至凌晨六点之间谈话(讯问、询问)。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上述时限规定的,承办部门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委领导批准后,在谈话(讯问、询问)前将审批文书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一次谈话接近 12 个小时、谈话接近 23:45 时,要严格执行强制结束谈话制度,案件监督管理室向承办室填发《提醒结束谈话通知单》,强制结束谈话。
    第二十条   谈话中,承办室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和情绪变化,做好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工作,切实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现场归还谈话对象随身物品,并要求谈话对象在《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与未留置、羁押或未在监狱服刑的被调查人谈话(讯问、询问)的,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被调查人应当由其家人或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达(或离开)指定场所,填写《陪送交接单》。谈话(讯问、询问)结束后,办理好交接手续。
   (一)对可能发生违纪和职务违法的人员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通知被谈话人到专门场所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被谈话人到达后,应填写《谈话/讯问/询问对象交接单》,由审查调查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谈话结束后,由上述人员再次在《谈话/讯问/询问对象交接单》签名,办理好交接手续。陪同人员将被谈话人安全送回其家中或者所在单位时,应与家属或者单位负责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填写《陪送交接单》。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立案后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按照交接、陪送被谈话人的要求,办理好交接、陪送手续。
   (三)在执纪监督监察过程中,可以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核实情况。通知证人到专门场所接受询问,一般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派人陪同。证人到达后,应填写《谈话/ 讯问/询问对象交接单》,由审查调查人员、陪同人员、证人签名。询问结束后,由上述人员再次在《谈话/讯问/询问对象交接单》签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谈话结束后七天内要对谈话对象进行回访,做好风险防控后续工作;回访工作由谈话人员负责,以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了解谈话对象情况,传达、转达有关信息为主,也可视情况由谈话人员直接回访,进一步做好谈话对象心理疏导工作。开展回访工作,应填写《谈话对象回访情况登记表》。对回访中发现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反馈的涉及谈话对象反常情况等安全风险方面信息,应立即向承办室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同步录音录像时,如谈话系统、光盘刻录系统出现故障,承办室应及时协调中心解决。
    第二十九条   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身体出现异常时,谈话人员应及时向承办室负责人报告,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安排医护人员立即处置。
    第三十条   开展立案审查调查使用谈话场所一般不超过90 日。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谈话安全责任制,分管该案的委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室负责人及核查组、审查调查组组长负第一责任,谈话人员、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办室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谈话人员的教育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谈话人员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谈话场所。办案工作车辆一律停放在场所停车场,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谈话场所。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谈话场所发生停电、火灾、爆炸、骚乱、袭击等突发事件,场所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处置。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安全员发生急重病症等突发事件,承办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部门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各自分管委领导报告,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在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件的,应当在24 小时内上报上级纪委监委,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应对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纪委监委分管案管工作的委领导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定期对下列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或督促办理:
   (一)谈话场所的建设、监控设备的配备、安全保障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谈话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三)谈话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四)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谈话人员、安全员、中心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是否依纪、依规、依法履职;
   (六)谈话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
   (七)监督审查调查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谈话对象逼供和诱供的;
   (二)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或者有严重侵犯谈话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三)违反安全保障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谈话制度执行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走读式”谈话场所管理人员、保障人员、 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出入场所人员、车辆检查不仔细,导致无关人员或车辆混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对谈话期间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文字资料保存不善,发生遗失和失泄密的;
   (四)为工作人员提供的生活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执行饮食安全制度不严格,导致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饮食安全事故的;
   (六)未严格执行饮食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保障人员、服务人员未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
   (八)电子监控设备维修技术人员未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后果或失泄密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在为谈话对象诊疗过程中,人为出现误诊、漏诊或处置措施不力,方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为谈话对象提供药品或用药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给谈话对象传递消息和向外界泄露案情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上级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县纪委监委“走读式”谈话场所使用谈话室,依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神池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