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 廉洁自律行为的实施办法

来源:忻州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9 16:59

为了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弘扬新风正气,加强廉洁自律,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干部良好形象,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省委《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文明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二条 机关党员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第三条 机关党员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第四条 机关党员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向机关党委领取编号的《忻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后填报。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所在党支部和机关党委报告,由所在党支部和机关党委进行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机关党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所在党支部和机关党委报告,由所在党支部和机关党委进行备案和监督。人事关系在本委、党组织关系在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组长,参照上述办法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备案,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五条 机关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变换身份、异地操办和宴请等方式大操大办。

第六条 机关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主动上交机关党委处理。

第七条 机关党员干部办理婚嫁、丧葬等事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第八条 机关党委和机关各党支部要把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切实强化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九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对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党员干部,要采取提前打招呼、警示提醒谈话等防范措施,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按时、不如实报告,违反规定大操大办、收钱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对机关党员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机关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二条 机关党员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机关党员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支部和党员干部,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