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缴费制度

来源:宁武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3 17:16

党支部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
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党小组长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二、对党员不交纳党费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一)党费基数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税;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税;
3.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税。
(二)交纳比例
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2%。
(三)离退休党员交纳标准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