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 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具体措施

来源:宁武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3 16:30

中共宁武县纪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
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具体措施》的
通  知
 
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转社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市纪委《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忻纪办发﹝2019﹞3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二、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
三、领导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四、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表样见附件)。
(一)报告事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宴请标准、宴请亲属人数、宴请其他人员人数、用车数量及来源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单位党组织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
(四)单位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告表的存档工作。
五、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四)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变换身份、异地操办和宴请等方式大操大办。
六、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切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七、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问题。对领导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八、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九、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含副科)级的以上领导干部。
县直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乡镇基层站所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规定》(忻纪发﹝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