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岢岚县纪委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来源:岢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9 18:11

第一条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会议通知提前一到两天发出,使党员早做安排。党员因故不能参加者,要补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将组织生活会上对该党员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召开前,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每次会议应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改进作风的情况。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要做到会前征求意见,会中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有整改措施(对群众反映和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支部班子和党员个人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和落实情况的通报。
第六条  支部书记要代表支部班子做对照检查。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八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要有专题记录,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