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网络举报管理制度

来源:静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6 19:3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网络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快捷举报,提高受理、办理、处置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监察网络举报,是指反映人通过纪检监察网络举报系统(含后台基于同一数据库的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
第三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网络举报。
县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专项网络举报的,须商本机关信访室和信息中心同意。
第四条  信访室要每个工作日登录网络举报系统接收网络举报。网络举报接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校正、补充录入、分流转办等工作。
第五条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室要在履行规定程序后,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并通过网络举报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上级系统。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擅自打印、复制、摘抄,不得导入信访管理系统。
对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初次举报,信访室要通过网络举报系统告知举报人是否收到、是否受理等信息。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要及时分流转办;属初次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分流去向。
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对属于申诉和批评建议类的,按照有关规定告知、办理。
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第六条  对网络举报反映的紧急突发情况,或者网络举报反映的内容已在互联网一定范围内传播且产生不良影响的,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即收即办要求,立即向本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报告,将情况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督促及时有效处置。
第七条  信访室要定期结合网络、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网络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第八条  信访室要利用检举举报平台,加强对网络举报接收、受理、办理、处置、反馈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实地检查,发现网络举报在工作流程、日常管理或监督检查等方面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信访室要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填录要求,对网络举报数据进行统计。
侮辱、谩骂、泄私愤等恶意信息,以及乱码、无逻辑关系字符等无效信息,可放入网络举报系统回收站备查,不纳入统计范围。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要充分利用举报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网络举报的受理范围、工作程序、举报人权利和义务等,引导信访举报人依法有序逐级、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
第十一条  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恶意举报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严禁擅自利用技术手段追查举报人。
因审查调查案件、处置紧急突发情况等确需查询举报人IP地址等相关信息的,须报经省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批准,请信息化工作部门配合查询。
第十三条  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侮辱、谩骂、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等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报经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转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向举报网站恶意提交大量重复信息,严重扰乱举报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请信息化工作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处理,必要时转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技术手段擅自复制、删除、改动网络举报系统数据库信息。对擅自复制、删除、改动网络举报系统数据库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网络举报系统应纳入检举举报平台统一建设、使用和管理,与检举举报平台其他子平台、系统等保持数据标准统一、数据传输顺畅。
第十六条  信访室与信息中心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本级网络举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室和信息中心要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信息中心要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做好网络举报系统安全建设、测评和防护,并对网络举报系统的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测预警,防止发生页面被篡改、被植入木马、举报数据被窃取等安全事件。
信访室要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设置数据分级管控权限,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和预警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