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机制
来源:静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6 19:35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要求,现将其中信访室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职责、程序,梳理、提炼、汇总如下:
一、检举控告的受理
(一)信访室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12388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受理反映县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级纪委委员,县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县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县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其受理范围:
1.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 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不予受理范围: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信访室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信访室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对涉及县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每月第一周梳理汇总,并以《反映县管干部情况月报》形式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检举控告的办理
(一)信访室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要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初次检举控告,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同时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室或者相关部门,并将移送情况通报案管室。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进行编号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内向信访室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三)信访室每月向案管室通报检举控告办理情况。
三、检查督办
(一)信访室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典型的;对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检举控告可以发函交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特殊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二)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如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不报有关材料等情形的,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听取汇报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常委(委员)、信访室、相关监督检查室和审理室等参加。
审阅案卷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审理室、相关监督检查室、信访室等参加。
检查督促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常委(委员)、相关监督检查室、信访室等参加。
四、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一)信访室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要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二)信访室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三)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四)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信访室要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等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常委会审议。
五、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成果运用
(一)信访室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时,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二)信访室要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基本情况。
六、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信访室要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和责任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本人及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信访室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2. 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3. 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4. 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