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纪委监委公务出差有关规定
来源:繁峙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0 17:5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繁财行〔2014〕4号),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领导干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忻州市及繁峙县境内下乡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繁财行〔2014〕4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下乡出差前,必须事先到办公室填写《下乡出差登记册》和《繁峙县纪委监委派车单》,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公室做好登记并调度车辆。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填写《下乡出差登记册》和《繁峙县纪委监委派车单》,分管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安排车辆,出差结束后一并登记。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下乡出差前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交通费,出差人员不在出差地点就餐的,需提供出差地就餐地点票据作为凭证,按标准补助伙食费每人每日60元,如没有就餐票据,不予补助伙食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予报销食宿费,培训费凭培训单位出具的票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到忻州市以外出差的,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繁财行〔2014〕4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报销统一由室主任或调查组长汇总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不执行公务出差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