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谋划开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每人负责联系1-2个乡(镇)及下辖的2-4个村,其中选择1-2个工作较好和1-2个工作较薄弱的村。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村的主要任务是宣讲上级精神和开展调查研究。不是分管联系乡(镇)的领导班子成员,不直接领导指导所联系乡村的纪检监察业务。
第三条 开展宣讲工作,要深入所联系乡(镇)纪委,采取现场交流、座谈讨论等形式,宣讲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纪委监委重要工作部署,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了解相关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要围绕县纪委监委中心任务和多项工作,结合各自分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
第五条 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调研乡(镇)纪委,既要了解干部开展工作实际,又要了解群众切身感受;既聚焦典型,又了解全局;既到工作先进的地方总结经验,又到工作落后、情况复杂的地方破解难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综合分析、深入思考,真正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条 要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提倡到所联系乡村开展蹲点调研,认真“解剖麻雀”,真正把普遍性问题找出来、把真实情况摸上来、把基层创新经验总结好。每年形成1至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高质量调研报告,为县纪委监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所联系乡村开展宣讲或调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分管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 深入联系点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发扬“严、细、深、实”作风,多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每年听取1次班子成员联系乡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村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本联系乡村工作制度不影响委领导班子成员原工作分工,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事项仍执行相关工作规定;班子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在自己联系乡(镇)范围内自行调整联系的村;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变动,其联系乡村作相应调整。
第一条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每人负责联系1-2个乡(镇)及下辖的2-4个村,其中选择1-2个工作较好和1-2个工作较薄弱的村。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村的主要任务是宣讲上级精神和开展调查研究。不是分管联系乡(镇)的领导班子成员,不直接领导指导所联系乡村的纪检监察业务。
第三条 开展宣讲工作,要深入所联系乡(镇)纪委,采取现场交流、座谈讨论等形式,宣讲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纪委监委重要工作部署,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了解相关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要围绕县纪委监委中心任务和多项工作,结合各自分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
第五条 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调研乡(镇)纪委,既要了解干部开展工作实际,又要了解群众切身感受;既聚焦典型,又了解全局;既到工作先进的地方总结经验,又到工作落后、情况复杂的地方破解难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综合分析、深入思考,真正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条 要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提倡到所联系乡村开展蹲点调研,认真“解剖麻雀”,真正把普遍性问题找出来、把真实情况摸上来、把基层创新经验总结好。每年形成1至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高质量调研报告,为县纪委监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所联系乡村开展宣讲或调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分管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 深入联系点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发扬“严、细、深、实”作风,多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每年听取1次班子成员联系乡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村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本联系乡村工作制度不影响委领导班子成员原工作分工,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事项仍执行相关工作规定;班子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在自己联系乡(镇)范围内自行调整联系的村;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变动,其联系乡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