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 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来源:定襄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9 17:4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市纪委《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含副科级)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科级(含副科级)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升学等事宜。借机敛财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管理服务对象或者群众等收受敛取较多财物,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其
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表样附后)。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宴请标准、宴请亲属人数、其他人员人数、用车数量及来源、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单位党组织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办理丧葬事宜,先口头报告,事后7天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各单位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变换身份、异地操办和宴请等方式大操大办。
    第七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切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问题。对领导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含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科级(含副科级)领导干部。
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农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规定》(定纪监发〔2010〕1号),2015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有关规定的通知》(定纪发〔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