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定襄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8 10:28

定襄县纪委监委 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 推动问题线索类举报及时处置和反馈,规范信访举报办理流程,不断提高信访举报办理质效和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水平,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纪办发〔 2018〕 2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室 按照管辖权限,分级受理信访举报,分级负责信访举报件的登记录入、扫描存储、分流转办、处置反馈工作。 对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规范、准确办理。
第三条   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下级信访举报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签收、登记。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和反馈。
(三)信访举报件 登记录入、扫描存储、分流转办、处置反馈工作 中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轨迹追踪。 信访室 对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追踪,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 处置反馈工作 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重点抽查 信访室 对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按一定比例和范围,列出重点信访举报清单进行集中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三)发函督办。 信访室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未按期办结或其他未按要求办理的,可发函督办。
(四)实地检查。 信访室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 登记、处置反馈工作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并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书面通报有关情况。经督促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约谈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发现 遗失、隐匿、丢弃、随意销毁信访举报件以及泄露举报信息、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