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生活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是全体党员。会议通知提前一到两天发出,使党员早做安排。党员因故不能参加者,要补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将组织生活会上对该党员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改进作风的情况。
第四条 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
第五条 制定整改措施。对群众反映和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支部班子和党员个人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