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代县纪委监委概况
一、 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部门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三)负责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五)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考察乡镇纪委领导班子的人选;负责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 、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提名、考核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县政府颁布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七)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九)承办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代县纪检委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代县纪委监委
2、代县县委巡察办
纪检委下设12个科室,9个纪检派驻组。行政编制75人、事业编制27人。
第二部分2019年代县纪检委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总计1025.5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25.56万元。
(二)支出总计1025.5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1025.56万元。
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55.67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2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25.23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37.74万元;
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
1、基本支出825.5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95.19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26.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36万元。)
2、项目支出200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200万元。)
二、2019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9年代县纪委监委机关收入预算收入1025.56万元,比2018年增加346.01万元,主要是由于2019年人员编制增加30%,人员经费增加68.13万元,商品服务支出增加123.88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54万元,用于内网系统升级、专项纪律审查经费开支、巡察工作经费开支。2019年代县纪委监委机关支出预算1025.56万元,比2018年增加346.01万元,主要是由于2019年人员编制增加,相应人员经费和商品服务支出增加;内网系统升级改造、专项纪律审查、巡察工作等原因,项目资金加大。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代县纪检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26.01万元,主要支出事项是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取暖费、交通费、工会经费等。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代县纪检委机关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具体采购项目无。
(四)三公经费增减原因说明
2019年度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万元。与上年预算数相同。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专项收入: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部分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等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