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要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要事项的范围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其它应该集体决策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二)“重要干部奖惩”包括:委机关干部的调整、分工、选拔、推荐、奖励、惩处等的酝酿和决定等相关事项。
(三)“重大事项安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其它应该集体研究的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常规性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的。
第二条 集体决策的方式
重要事项的集体决策,主要通过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议、纪委监委会议形式进行。
第三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
出席纪委监委会议的人员为纪委监委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书记专题会议的为书记(监委主任)、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与专题研究的事项相关的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确定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条 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按照职责分工,需决策的事项涉及相关室(部、中心)的应当由相关室(部、中心)提出重要事项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向书记(主任)汇报,提请会议决策;需决策的事项不涉及具体室(部、中心)工作的,应当由书记(监委主任)或委托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安排办公室拟出方案,由办公室提请会议决策。
(二)书记(监委主任)确定集体决策的基本方案。
(三)召开纪委监委会议或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
(四)由相关室(部、中心)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五条 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保德县纪委监委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