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节省车辆使用开支,提高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结合两委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
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护,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原则
先急后缓,优先案件查办,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车辆使用管理
(一)没有派出的公务车辆原则上必须停放在单位院内或指定停车点。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含双休日)车辆一律收回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若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罚款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填写《保德县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调派车辆;离开本县辖区用车的须汇报书记(监委主任),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一律不报销相关费用,并追缴车辆费用和追究相关责任。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以上的领导批准。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专职驾驶员不够安排时,经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同意后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且技术熟练的一般工作人员驾驶,其他人员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一般情况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违章的须由驾驶员书写情况说明并由知情的委领导证实后,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公款处理违章。行车中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六)禁止公车私用,驾驶员不得搭载非本单位或非公务安排人员,若因此违规和造成的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关于车辆维修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小故障由驾驶员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驾驶员会诊,力所能及的故障自行排除,不能处理的,填写《保德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修理申报单》,按程序经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点(站、厂)进行维修。
(二)在县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保德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修理申报单》,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
(一)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更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三)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等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协助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记录。
七、关于驾驶员管理
(一)非出差时,驾驶员一律到办公室正常上班,等候调派。
(二)驾驶员因病因事请假,请假期间一律将车钥匙交由办公室保管,便于调派车辆,销假后再安排驾车;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期间,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公务车辆。
(三)驾驶员有公车私用、酒后驾车、驾车到违反规定的场所、规定时间内不处理违章造成车辆不能检验和擅自将公务车及牌照外借他人使用等违规情况的,应停止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并根据具体事项作出处理。
八、其它用车情况
因本单位公务车辆数量调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可以协调使用其它单位的车辆。必要条件下,可以租用私人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租用私人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纪委监委相关会议确定或主要领导商议同意租车。
(二) 所租用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允许正常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必须与出租人签订协议,明确所租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行车的安全事项。
(四)严格填写《保德县纪委监委租用私人车辆派车单》。
保德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管理制度